2008年NIW、EB-1A/B与H-1B申请小结
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
本文对2008年我事务所处理的NIW、Eb-1A/B与H-1B申请案做一总结与回顾,并指出移民 局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。
一、2008年NIW、Eb-1A与EB-1B申请的进展情况
2008年,我所共向移民局递交两百余件NIW、EB-1A及EB-1B申请。在2008年递交的申请 中,大约15%已经得到审理。另外,2007年六、七月份递交的申请到2008年底大部分已 经得到审理。2007年七月后递交的申请,在2008年下半年陆续得到审理。
在我所2008年获得审理的NIW、EB-1A及EB-1B案件中,96%获得批准,4%未得到批准(被 移民局拒绝或由申请人撤回申请)。遗憾的是,被移民局拒绝的几个申请案在条件上并 不是最弱的。这里不乏个别移民官在审理过程中的随意与武断。就此类情况,我们已经 根据个案或者上诉,或者为客户提出新的申请。
从总体上看,移民局对NIW、EB-1A与EB-1B申请案的审理标准并不重大改变。但是,在 审理进度与批准率方面,Nebraska处理中心(NSC)与Texas处理中心(TSC)之间仍然存 在差距。TSC的平均审理进度仍然比NSC快几个月;TSC的批准率略高于NSC。
二、2008年H-1B申请的进展情况
我所2008年递交的受2009年财政年度名额限制的H-1B申请,除个别在抽签中落选的申请 以外,全部获得批准。
在我所2008年递交的受名额限制的H-1B申请中,拥有美国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受益人( Beneficiary)占到90%以上。在移民局的名额抽签中,96%的申请被抽中。(巧合的是, 我所NIW、EB-1A与EB-1B在2008年的批准率也是96%。)少数没有被抽中的H-1B申请案, 只能等到2009年4月1日再次提交申请,或寻求其他途径。
在本所2008年递交的受名额限制的H-1B申请中,申请人(Petitioner)包括州政府、市政 府、医疗机构、图书馆、律师事务所、会计事务所、研发公司、贸易公司、生产企业、 餐馆等。在公司申请人中,既包括美国本地公司,也包括外国公司驻美的分公司;既包 括中等规模的公司,也包括刚起步的小公司。受益人的职业包括生化研究员、电子工程 师、材料工程师、土木工程师、软件工程师、系统管理员、专利工程师、建筑设计师、 会计师、财务分析师、营养师等。
从整体上讲,2008年CSC和VSC处理H-1B申请的水平有所提高。当然,每个移民官审理案 件的业务水准仍然参差不齐。比较突出的问题仍然是滥发RFE (Request for Evidence) 。在所有申请案中,大约20%左右的申请收到RFE。不过,在回复RFE后,所有的申请均 获得批准。
三、NIW、EB-1A、EB-1B与H-1B申请成功的关键因素
一个移民申请案的成功是律师与客户共同努力的结果。回顾过去的经验与教训,我们觉 得以下两点至为关键:
第一, 准确评估与合理建议。在NIW、EB-1A及EB-1B案件评估阶段,如果考虑各种 主要因素以后,我们无法确定案件至少有一个合理的批准机会,我们会建议申请人通过 其他途径申请,或有针对性地创造条件,以备将来条件满足时再提出申请。这样可以在 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盲目提出申请,从而导致申请被据。
第二, 律师与客户的积极互动以及有效沟通。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法律技能为一 个案件制定申请策略。但一个可行的策略是否能够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,却有赖于客户 与律师之间的积极互动与有效沟通。在这一点上,我们为自己的工作和每一位客户感到 骄傲。我们有着优秀的、令人尊重的客户群。他们积极配合我们的建议,尽可能充分地 提供证据,并对我们的工作成果做出及时反馈。这使律师能够在申请的每一个环节上充 分发挥自己的经验优势和专业技能,以取得完满的结果。
四、移民局存在的问题
回顾过去一年,尽管从总体上讲,移民局的工作基本令人满意,但是在纠正错误和发放 RFE方面仍然有待改善。
对于经验丰富的专业移民律师来讲,最困难的不是制定申请策略或准备申请文件,而是 与移民局打交道。尤其是当移民局在某个申请案上犯错误之后,移民局内部纠正错误的 过程经常是曲折漫长,令人失望。职是之故,我们尽可能地在每一个环节上,不给移民 局提供犯错误的机会。即便如此,某些移民官仍然因为缺少培训或工作失职而犯各种错 误。在我们有理由相信移民局出现错误后,一般会通过各种途径(包括全美移民律师协 会的专线)与移民局沟通,以期移民局能够及时纠正错误。在大多数情况下,移民局最 终会纠正错误,只不过这个过程可能会长达数星期,甚至数月之久。缺少及时纠正错误 的管理机制,这是移民局的一个痼疾。在过去一年中,移民局在这一方面并无改善。
如上所述,移民局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滥发RFE。尽管移民局内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 的严重性,并发文通报各中心,以期改正,但是效果甚微。滥发RFE既浪费申请人和律 师的时间,也浪费移民局的有限资源。对于移民局这一损人不利己的做法,我们在以前 的文章中已经多有分析,在此不加赘述。(读者可参阅“如何处理补件(RFE)问题? ”(见http://www.niwus.com/art081121.html) 、“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及RFE问题”(见http://www.niwus.com/art0022.html)、“如何回复RFE中的错误要求?”(见http://www.niwus.com/art0023.html)、“近期NIW各类RFE案例及分析”(http://www.niwus.com/art071219.html)。对于移民局滥发RFE的现象,本所已经多次通过全美移民律师协会以及其他途径向移民局反映。我们期待移民局在这方面会有所改善。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 刘宗坤律师(Z. Zac Liu, Esq.),法学博士(J.D., 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)、哲学博士(Ph.D., Peking University),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及联邦法院 执照,曾担任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的编辑和审稿人, 著有中英文书籍 多种,散见于中美各大学图书馆。执业以来,他已代理无数名来自世界各地的科研人员 和专业人士成功获得绿卡及各类非移民签证,尤其在国家利益豁免(NIW)、特殊人才 (Eb-1A)、杰出教授和研究员(EB-1B)、PERM 劳工证、H-1B工作签证等方面积累了 丰富的经验。有兴趣提出申请的读者,可将简历发往[email protected]。刘律师会在两个 工作日内对您的情况做出免费评估。
白凯玲律师 (Kellie Pai, Esq.),法学博士(J.D.,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)、文学学士(B.A., 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),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 照,联邦法院执照,刘宗坤联合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。
Christina T. Le 律师,法学博士(J.D.,University of Houston Law Center)、文学 学士(B.A., Northwestern University),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执照,刘宗坤联合律师事 务所专业移民律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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